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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期糖尿病是如何判定的?血糖标准是怎样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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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8-4 09:4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 (pre-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, PGDM) 和GDM,在妊娠早期均可能引起先天畸形、流产、死胎等不良后果。PGDM指在孕前已确诊或在妊娠期首次被诊断, 强调对于妊娠期首次发现且血糖升高已经达到糖尿病标准的女性;GDM妊娠期发生或首次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受损均归为GDM。GDM在我国的发生率已达18.9%。

我国《妊娠合并糖尿病诊治指南 (2014) 》采纳了IADPSG标准, 即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, 于妊娠24~28周及28周后首次就诊时行75g OGTT, 空腹、服糖后1小时和2小时血糖界值分别为5.1mmol/L、10.0mmol/L和8.5mmol/L, 其中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。

而对于具有GDM高危因素或者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孕妇, 建议在妊娠24~28周首先采用FPG筛查,若FPG<4.4mmol/L,暂时不行75gOGTT;若4.4mmol/L≤FPG<5.1mmol,应尽早行75g OGTT;FPG≥5.1mmol/L时, 则可直接诊断为GD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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